来源_兆晟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水力发电企业有什么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营改增后,大学生创业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笾苯酉蚬簿鸵捣窕拱垂娑ㄉ炅臁毒鸵荡匆抵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财税问答:纳税人发生符合不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应如何开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7年7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3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小微企业的六项税收优惠政策,快来看看有没有你需要的吧!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享受主体】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政策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优惠内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4.《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5.《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4.《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五、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享受主体】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5.《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6.《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六、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小微企业【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享受条件】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想要了解更多税务难题?及时掌握变化莫测的税务新政,提高税务实操技能,,能给你的超乎你的想象。相关推荐:【】责任编辑:小海鸥 商贸企业外账如何避免税务稽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