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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兆晟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浙江省税务师考试考点有哪些

      答: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税率为0;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网络培训课程对外赠送的物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回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二、《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更多推荐: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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