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兆晟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问题:借款合同具体如何征收?回答:根据《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点击图片即可报名)更多财税知识尽在开设的。我们主要教授出纳和会计岗位必备技,采用视频、直播加真账的方式来对您进行授课,让您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高效学习。授课教师是经过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四层严格选拔出来的,参加选拔的教师首先都得有10年的从业经验和财务经理以上的职位,通过层层选拔,我们为您选出了两位高学历,高资历的财务经理对您进行授课,让您做到随学随会,学完之后找到自己心仪的岗位。还在等什么,快来报名吧!更多各行业的晋升经验,税务知识,账务处理,天天可看(听直播,立领代金券,最高可领100元�。�,惊喜多多!尽在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开放课堂, 污水处理场所有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
摘要:新疆油气资源税的从价征收是新疆地方财政收入提高的有效手段,也是地方税收体系的重大改进,是对分税制的一次完善试点,这对于新疆地区逐步缩小东西差距、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实现中央提出的 十二五 时期新疆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研究油气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效果及其与新疆地方财税的关系很有必要性。 关键词:油气资源税;新疆;财税 2010年5月中共中央首次召开了新疆工作座谈会,会议通告中明确提出在新疆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本次改革主要在油气资源领域进行,对原油、天然气由之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这样,对于作为资源大区的新疆将会增加数目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为新疆 十二五 期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地方财力保障;同时本次资源税改革试点也是对现行分税制的一次调整和完善,在改进地方税收体系以及增加地方财力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本文就新疆资源税改革情况结合 十二五 规划探讨一下新疆财政形势。 一、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数量分析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由从量征收到从价征收是从2010年6月1号开始,在此之前新疆油气资源税是以原油30元 / 吨的税额、天然气9元/千立方米的税额征收,根据统计数据加工整理可得2008年、2009年的油气资源税收入相关情况。 在实行油气资源税从量计征的规定下,新疆2009年的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9.7亿元,占全部资源税收入的比重为79%,属于资源税大头,但资源税总额占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只有4.1%和3.2%,对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贡献不大,这是与新疆作为资源大区的经济优势极为不相称的一种局面,严重制约了地方财政有效获取高额稳定财力的能力。 2010年的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决定在新疆实行油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决定从6月1日开始执行并暂按5%的税率征收(此处暂不考虑油气资源税的相关减免税规定),这样以国内原油均价4 000元/吨为例来说,新疆原油的单位税额将由改革前的30元/吨升高到200元/吨,单位税额达到改革前的将近7倍,假定2010年全年从价征收则可以获得约50亿的原油资源税收入,考虑到2010年前五个月的从量征收可粗略估算出2010年全年原油资源税将会达到32亿元以上,较2009年从量计征可以增加24亿元。2010年5月31日发改委上调国内天然气基准价至工业用燃气1 200元/千立方米、化肥及非工业用燃气790元/千立方米,按5%的税率可以计算出新疆天然气单位税额在40元~60元/千立方米,如果以2009年产量计算得到2010年新疆天然气资源税可达7亿元以上,较2009年至少增长5亿元。这样仅2010年油气资源税就能多增加新疆财政收入29亿元以上,油气资源税在全部资源税中的主体作用更加突出,资源税占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将达到10%左右。如果考虑产量增加、价格升高等因素则油气资源税将为新疆地税收入作出更大贡献。 二、油气资源税的几点影响分析 1.改进地方税制,直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就存在着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现象,政府支出事务的下放但税收收入的大头被中央层面拿走,而地方税种普遍是小税种或者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种,缺乏地方主体税种,严重制约地方财政行使政府职能的财力,同时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积极性。而本次油气资源税的新疆试点是对地方税制结构的一种完善,而且对新疆地方财力的贡献可观,有利于新疆跨越式发展和 十二五 规划的顺利推进,也对广大的中西部资源地区有一定示范效应。 2.缩减企业所得税,影响国地税分配格局。油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使得新疆地区的三大油田付出更高的资源税成本,而资源税的缴纳可以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作为企业支出税费,这样石油石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应调减,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弥补了部分资源税支出;按照现行税法石油石化企业的所得税属中央收入由国税征收,这就造成了国税少征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纳环节直接变成了地税中资源税的一部分,仅就新疆一个地区的资源税试点对国税收入影响不大。 3.资源税的积极调节作用与消极调节作用可能共存。油气资源税的改革使得油气企业利润减少,必然促使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技术改造、扩大投资、提高产能;同时资源税调整资源行业收益,促进竞争公平和收入分配合理。但是油气资源税的改革也必然会带动相关油气产品发票的价格提高,引发连锁反应,仅在新疆一区试点通胀不会很明显。还有就是在现行政绩考核体系下,地方官员围绕GDP和财政收入两大数据大做文章,既然油气资源税或者其他将会改革的资源税能够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会不会采取财政补贴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变相过度支持资源行业以牟取更大税收,如果那样则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三、新疆资源税改革后的几点建议 1.赋予地方政府适当油气资源税管理权限。2010年出台的 十二五 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而随着资源税的改革推进以及2011年已经试点房产税改革,资源税和财产税将会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税收管理权以及立法权已经非常必要,这也有利于完善的分税制。相比大多数欧美的资源税率并不高,还没有达到10%,给予地方政府税政管理权可以做到因地制宜,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地方的积极性。 2.其他资源税的适时改革。本次的试点改革仅是资源中的油气领域,其他诸如煤炭、有色金属、盐业等尚未涉及,采取适当时机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征收范围将有利于地方政府缓解财务困难。新疆的主要能源资源是原油、天然气和煤,基于当前国内能源短缺的现状,做好新疆的能源开发规划、大力投资交通尤其是铁路等基础设施,为煤炭等其他矿产资源的市场供应做好铺垫,这样既可以发展新疆的优势产业又可以为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做好准备,从而与油气资源税共同提高新疆财政收入。 3.油气资源税新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民生支出。原油、天然气等资源属于国有资源,而且具有稀缺性和地域性,油气资源税作为调节级差、对开采油气资源收益而征收的税,是国有资源产权的部分让渡,理应最大限度的回馈于民。另外,最近几年的社会核心问题就是民生问题, 十二五 规划中继续将做好民生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只有解决好基本民生问题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还有就是作为资源税试点的新疆更是一个特殊的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东西差距以及疆内的南北差距等情况的客观存在使得新疆的民生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将资源税增量收入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科教文卫、就业培训、各项补贴等基本公共服务。 4.继续争取中央转移支付。油气资源税的试点使得新疆有效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而这些增量税收中有一部分是相当于国税应该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但没有征收到而直接转化过来的,如果中央每年对新疆的转移支付是定额或者按固定比例上涨的,则这部分收入就是新疆额外获得的,是在初次分配环节中从国税里直接分配来的。但是额外的油气资源税的收入加上其他没有变化的地方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新疆财政支出的需要,因此在油气资源税试点的基础上,继续争取中央更多的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力支出缺口,充分发挥财政在改善贫穷落后地区中的主推力量,变输血为造血以实现中央提出的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新疆统计年鉴[K],2010。 [2]席卫群。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分析[J].税务研究,2009,(7)。 [3]潘宏,史正保,张春晓。试析资源税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构想[J].财会研究,2010,(9)。 [4]付广军。税收分配在区域政府收入中应当有所作为[J].税务研究,2010,(11)。 [5]先福军。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0,(12)。【】 责任编辑:vince 管理人才的素质及其选拔方式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