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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兆晟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增值税年末结转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小王发现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税[2009]63号)中没有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他想不通,于是向老师请教。 老师:什么是服务外包呢? 小王:服务外包是指依据服务协议,将某项服务的持续管理或开发责任委托授权给第三者执行。我们单位是按境外公司要求进行的针对性软件开发,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老师:是不是属于委托研发? 小王:按照《》的定义,属于技术开发类的委托开发,我们单位属于受托方。 老师:相关知识产权如何约定呢? 小王:也是按照《合同法》进行约定的,一般约定归委托方所有。 老师:受托研发应该适用营业税什么税目? 小王:应该是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范畴。 老师:那么受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该怎么处理? 小王:这个还要与研发成果的权属相结合,像我们公司受托研发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委托方,相关的研发费都应该归属于服务的直接成本。 老师:既然没有归集研发费,怎么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 小王:怪不得财税〔2009〕63号文件没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规定,这还是根据服务外包性质决定的。但有件事我想不明白,尽管是受托研发,但这个过程也是从无到有,也属于开创性研发,难道税法就不鼓励? 老师:委托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 小王:《》(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同时,该文还特别强调,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按照这个规定,研发费整体上还是享受到税法给予的优惠,不过税收优惠给予了委托方。但我们前面讨论的是权属归委托方的受托研发,如果权属归受托方或者归委托双方共有,该怎么处理呢? 老师:这个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值得完善的地方。原《》下,受托方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以下免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委托方还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其中一项技术开发费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部分企业就滥用税收优惠,将研发团队另设公司,从事控制下的 委托研发 ,导致税款流失。新《》下,上述滥用税收优惠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小王:看来政策制定真不容易,需要考虑多个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立法还需要有全球眼光。 老师:服务外包虽然是热门,但具体到政策落实,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责任编辑:鬼谷子 投资未到位 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问题】企业购进的办公楼,能否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答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代开发票办理�?樘钚瓷昵胄畔⑹�,房源编号栏无法选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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