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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兆晟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年会抽奖奖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问题: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答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频道, 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应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当月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体现?【答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税率调整为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因此,除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其他的不征税项目均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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