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兆晟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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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盘踞在利润表中的科目 税金及附加 有过几次曾用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两次名称变化与会计准则变革与税务变革息息相关,1、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最早的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新会计准则公布后,利润表的构成项目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单独计算其他业务利润的反映。新准则下利润表简化了单列内容,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合并为营业收入,对费用采用功能法列示,因而将原来在 其他业务支出 中列报的税金及附加支出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合并。如此一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的名称就有些不合时宜了,于是名称被改为 营业税金及附加 。这次更名只是形式变化,科目所核算的内容没有变更。2、营业税金及附加2016年5月,在营业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后,利润表里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下子失去了最主要的载体。绝大多数企业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 将名不副实,没了 营业税 ,光剩下 及附加 了,明显名不副实。财会[2016]22号文出台了,规定全面试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后, 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名称调整为 税金及附加 科目。这次名称变化不仅是形式的变化,也有实质的变化。 税金及附加 科目比调整前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增加。之前在 管理费用 科目中列支的 四小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 税金及附加 科目。提醒老会计们注意,以前我们的习惯是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下核算,现在要改过来了。总结一下这次调整的规律吧,除企业所得税外,凡在利润表中体现的税费,今后均改在 税金及附加 科目核算了。3、税金及附加现在 税金及附加 科目的核算范围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泥巴姐 化妆品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那么对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呢?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根据《》(财税〔2013〕52号)规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根据《》(财税〔2014〕71号)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根据《》(财税〔2015〕96号)规定: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4.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 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相关推荐:本文是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