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新闻 > 正文

代开惠州餐费票▍代开票点击进入▍兆晟财务服务

代开惠州餐费票▍代开票点击进入▍可开票项目 _住宿 _餐饮 _会议 _广告 _礼品 _会务 _旅游 _酒店 _普通 _定额 _运输 _服务 _租赁 _办公用品 _商品销售等发票 _兆晟财务从事代理记账,税收筹划,注册公司,公司变更,公司注销,记账,报税,做账,财务代理,乱账整理,工商公示,年报,汇算清缴,工商抽查,企业在线核名,个人独资代理记账,工商年检,企业财务代理,小规模记账pknf

来源_兆晟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是怎么区分的?

      【问题】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是否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回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更多推荐: 如何办理2023年度加计抵减声明备案?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的张梅老师整理了相关的学习要点,个税扣除可是关乎我们每个人的问题,快与小编一起GET起来吧!【提示】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相关推荐:本文是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解一下

          更多相关

        1. 定率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关于捐赠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3. 企业购买房产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4.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所得额中是否包含“三费一金”
        5. 重庆市有绿色标示的建筑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 亏损企业分红后的财税处理
        7. 情报进入自动交换新阶段 企业跨境逃避税信息难隐藏
        8. 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处罚
        9. 疫情期间社保退回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0. 个税汇算清缴收入申报多了怎么办?附退税流程
        11. 计提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1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谷歌搜索
          服务热线 021-4662 8089 传真 021-6652 8089
          地址 上海南翔佳通路33弄中冶祥腾城市广场10号楼2311室
          粤ICP备116029082号-1    
          Copyright©2022-2023 BOC. 兆晟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