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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兆晟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论文关键词: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防范;外包商;信息安全 论文摘要:在相关政策的扶持下,最近几年我国民营企业得到飞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愈来愈多的民企将人力资源外包出去,但在外包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风险。文章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风险给予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制定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外包决策,选择合适的外包商,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民营企业 用工难 现象再次出现,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生产一线工人的需求,民营企业在转轨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项目研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级人才需求不断加大。但是不少民营企业发展速度慢,而且产品发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招聘全职的员工,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管理,显然不适合企业的实际。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民营企业,选择人力资源外包的形式,这种人力资源外包模式,在 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用工安全、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员工工作热情以及降低用人风险等。但是不可否认,由于目前人力资源外包市场仍然不规范,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外程中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 一、人力资源外包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在自身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合同,将人力资源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交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企业支付薪金的一种交易方式。外包后,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杨务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外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即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确切地讲,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承揽关系。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可以选择外包,这些工作具有不涉及企业机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经常性特征。从人力资源管理职能来看,它涉及到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工作不能也很难外包。 二、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风险分析 民营企业在外包人力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外包前的风险,如外包动机不明确、外包商选择不当等;第二种是外程中产生的风险,如企业机密文件、信息的泄露、内部员工抵触情绪的产生等;第三种是外包后的风险,诸如如何对外包商进行监督控制等问题。 (一)外包动机不明确 民营企业要外包人力资源,首先必须明确为什么要将项目外包,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哪些项目要外包并且该如何选择哪些外包商等。外包动机不明确,必然使得诸多风险产生。如一些民营企业在进行外包项目时,忽视了企业将人力资源外包的真正原因,反而将考虑重点放在了 经济性 和 效率性 上,盲目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因此在外包商的选择上,过度关注外包价格,忽视了服务质量,最终导致外包效果不理想。 (二)外包商选择不当 外包商提供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日后管理质量,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外包商的选择甚为重要,因此企业对于这一关键性的环节必须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外包行业的进入门槛不高,加之市场需求巨大,因此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外包商,如一些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等。但是这些外包商所提供的服务质量高低不等,外包服务又没有统一的价格标准,加之企业对外包商的信息不了解,使得企业难以掌握外包商的背景、提供服务的水平等,而往往真实的服务质量必须在外程中才能够详细并且确切地进行分析。 (三)企业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 我国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比较迟才出现,目前国内的市场还比较不成熟,外包商之间还存在着无序化、不规范化、诚信缺失的竞争,同时相应的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在外包中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向外包商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而其中一部分是属于商业机密,如企业战略、管理现状等,-旦这些信息被不慎透露出去,势必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监控措施来保障外包工作的顺利和切实展开,因此企业在外包中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企业切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来自内部员工的风险 企业外包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同时面临着来自于内部员工的风险。企业员工对于人力资源外包的敏感性极高,外包项目势必会侵害到一部分员工的切身利益,比如在对一些机构部门进行裁减后,要辞退部分员工等,这必然会使员工愤怒,产生抵触甚至反对情绪。如果企业对这些员工的归属和利益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对在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影响,而且也极易使利益遭受侵害的员工产生不满情绪,给企业带来不良甚至严重的后果。 (五)存在着对外包商进行监督控制的风险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项目进行外包,可以使得企业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核心业务,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然而由于外包商和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虽然双方之间签订了相关的合约,但是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外包商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风险。 三、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的防范对策 尽管民营企业在外包人力资源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但是如果能够采取合适的防范风险对策,民营企业就能够借助外包更好地发展本企业。针对以上外包风险,主要有以下防范对策。 (一)制定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外包决策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包动机,企业必须制定科学有效的外包决策。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外包业务并不意味着企业完全可以放手,企业应该成立相关的机构专门负责制定外包决策、外包项目计划书以及外包商的选择标准等;第二,明确需要外包的职能。对于高价值、高独特性的项目企业就不应该外包,必须自己消化;而对于一些标准化和日常性的活动则应该外包,以帮助企业培育并且加强核竞争力的培育;第三,在制定外包决策的过程中,在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必须以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宗旨,保障人力资源外包有明确的动机。 (二)选择合适的外包商 由于企业和外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策,因此企业在选择的过程中极易产生风险。所以民营企业要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首先,应当重视外包商的服务质量、公司信誉和企业文化,它们直接影响到外包工作的完成情况甚至企业的发展状况。一旦外包商将企业信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势必影响到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其次,根据企业所列的外包商标准,将选择标准着重放在公司资质、服务质量、专业技能、服务经验、职业道德和服务宗旨等,据此列举出选择对象,企业内负责外包业务的相关机构要尽可能广泛地收集、分析信息,根据具体资料详细地分析所列举的外包商;再次,在与外包商合作中,要提前制定详细并且明确化的合约。明确合约的基础、内容、外包职能、外包商所提供的服务水准、预算成本、外包时间、合约终止等相关内容,从而确保双方的顺利合作。 (三)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包市场,建立有序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尽快制定并且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显得尤为重要。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明确企业、外包商以及企业内部员工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为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规范化的法律基础。对于外包服务价格的指导线进行统一的制定,督促外包商严格要求自己,提供诚信化的服务质量。为了预防道德风险的产生,民营企业应重视与外包商之间制定明确化、规范化的合同文本,在制定合同文本时,除了企业自身内部人员外,也必须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合同制定,预防法律问题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企业经营风险最小化。 (四)注重与内部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由于外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导致员工抵触情绪的产生。为了营造和谐的气氛,与内部员工之间的沟通显得尤为必要。因此企业管理者在外包业务之间就必须进行适当的宣传,让员工明确外包的重要性和优势所在,并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外包中。当然外程中,企业会适当地裁减部分员工,因此企业管理者要充分做好分流员工的思想工作,从战略角度向他们介绍外包的相关事项,并且积极地听取员工的意见,在轻松融洽的环境中,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安置,如何适合的话,也可以介绍他们成为外包商的员工。这样不可避免地会使留下的员工感觉到危机感,因此企业要重视与员工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沟通协调,在企业内部营造信任融洽的氛围,让员工真正认识到外包的目的以及他们在外包中所承担的责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五)加强与外包商的沟通,并实施有效的监控企业和外包商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为了促进双方的共赢和发展,在签订外包合同的基础上,相互之间的密切沟通和协调是必须的。为了促进外包工作的开展,企业 方面要适当地优化内部流程,为外包商提供顺畅的沟通网络,同时在沟通中企业在提供内部信息和建议的同时,也要了解外包商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等,以减少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另 方面可以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并进行有效的沟通,在外包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要适时随时地评估他们的服务质量,听取内部员工的意见,从而向外包商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和建议,并且协助f电1门改进工作,不仅可以提高内部员工对外包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可以不断地提高外包服务质量。 【】 责任编辑:老A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培养机制的研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下发后,舆论众口一词表示 假赠与将彻底杜绝 。原先,房屋无偿赠与,只要缴纳3%的契税;而现在除了要缴纳5%全额契税外,再次转手时,受赠人还得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比正常的买卖缴税还高。将对正常的赠与需求产生,很大的打击,而且打击面很广。有的人认为该文件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感觉像是变相、有条件地征收遗产税,可能对我们现行的社会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那么将受赠的住房对外转让时有没有纳税筹划的空间呢? 【案例】北京的黄先生2006年9月继承了一套普通住房性质的A住房(当时的评估价格为100万)。2009年1月将该房产卖出售价100万元。那么,他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核定税率1%征收(即1000000 1%=10000元),必须要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一受赠时契税) 20%=(1000000-50000) 20%=19(万元)(为了简化计算不考虑印花税)。受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需缴纳1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正常转让相同价格的二手房只需缴纳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两者相差甚远。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假设在2009年2月份黄先生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B住房(系普通住房)。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黄先生出售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而且购房金额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应该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黄先生购买这套房屋的成本为100+100 1.5%=101.5(万元)。同时黄先生应该得到19万元的退税。 2009年3月份黄先生将B住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出,这时黄先生应该缴纳的个税为0,也不用缴纳营业税。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由于黄先生拟转让的房产没有发生增值,黄先生选择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比较好,因为选择据实征收,黄先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如果选择核定征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硕ㄕ魇章试莅�1%执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l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黄先生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0,因为住房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款也为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5万元。因为买B住房花去101.5万元,而卖出B时只得到100万元,但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01.5+100=17.5(万元)。 以上的分析是假设房价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得出的,现假设房价有所上涨,假设黄先生以11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10-100) 5.5%=0.55(万元),缴纳的个税为110 1%=1.1(万元)。这是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10-101.5-0.55-1.1=6.8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6.85=25.85(万元)。 现假设房价有所下跌,假设黄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税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90-101.5=-11.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1.5=7.5(万元)。 假设黄先生以82,5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税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82.5-101.5=-19(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9=0(万元)。也就是说本案例中B住房只要能以82.5万元以上的价格卖出,黄先生就有收益。 筹划点评: 1、本案例筹划的难点是黄先生买的B住房能够以合适的价格卖出,因为黄先生买B住房的目的是要求退还卖A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有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没有完全按照中央的政策来执行,所以在做纳税筹划时,必须进一步熟悉当地的税收政策。例如广州市出台的政策规定,一年内买卖房屋,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以退还个人所得税:一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买房卖房不分先后,但期间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二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三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 责任编辑:老A 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及其查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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