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兆晟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
孟轲税收的仁政解读
【问题】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税款?【答案】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劢梢逦袢讼蛑鞴芩拔窕厣瓯ń赡纱鄣南阉笆�,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事业单位取得发票是否要填纳税人识别号?答案:《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17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明确,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因此,事业单位取得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什么是税务UKEY?有何优点?
